男子喜欢上女主播
两个月间打赏转账上万元
【资料图】
因对方不与其处对象且不随同外出打工
便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法院审理该案后
认定男子的行为属于赠与不能撤销
驳回诉讼申请
今年2月,阜阳市临泉县男子何某在一网络平台上认识了女主播曾某,并很快喜欢上了对方。随后,何某频繁在曾某的直播间里进行打赏,并添加了曾某的微信。2月-4月,何某在直播间里打赏了上万元,还在微信以520元等形式多次发红包或转账给曾某,共计2540元。
之后,何某以曾某未按照约定和其处男女朋友,并随其一起去温州打工为由,将曾某起诉至临泉法院,要求退还自己在网络平台打赏和微信转账合计17389.9元。
庭审中,何某称向曾某打赏是因为曾某承诺与其相处并一起去温州打工,“你答应要当我女朋友的,还同意跟我一起去温州打工,我才给你打赏的。”曾某对此予以否认,“我直播期间,你打赏都是自愿的,我又没找你要,是你主动的。”由于何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何某主张的附义务赠与不能成立。
同时,何某自愿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告打赏及向曾某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且微信转账数额有“520”的特殊数字,应视为何某为了表达自己情感而自愿赠与曾某财物的行为,何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何某与主播的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情形,遂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用户在接触网络直播时,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谨慎购买网络平台道具和礼物,认真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打赏、消费,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最大化地避免财物损失。
来源: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