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某快递公司时,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8500元,工作时间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即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上班2个月后,我身体难以承受,就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工作,快递公司即以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雇。请问,我能否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答:一方面,快递公司实行“996工作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据此,快递公司有关“996工作制”的规定,以及在劳动合同中与你约定的工作时间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快速公司应向你支付赔偿金。拒绝超时工作,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快递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快递公司按你应得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具体而言,你在快递公司工作不满半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计算即为7000元。
(据甘肃工人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