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圣基金”)于2020年7月16日与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亿”)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锦圣基金将其持有的金城医药2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上海睿亿,占公司总股本的5.11%,转让价格为每股 33.82 元,转让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 67,644 万元。深交所收到投资者反馈称,上述股份转让的价格实际为每股 28 元,公司披露的转让价格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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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锦圣基金本次股票转让价款共计6.7644亿元,由上海睿亿支付给拍卖公司北京华政亿文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亿文”) 1.16 亿元佣金,最终华政亿文豁免上海睿亿需支付的 1.16 亿元佣金。
深交所对本次拍卖佣金条款设置的合理性、信披是否合规、佣金支付由转让的受让方支付并长期未支付,最终豁免支付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了问询。金城医药4月18日发布的公告针对以上问询做出回复。
豁免高额佣金被质疑
根据问询函和回复内容,佣金支付条件以及长时间未支付,并最终豁免支付拍卖佣金是深交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2020年7月16日,锦圣基金与上海睿亿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锦圣基金持有的金城医药2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睿亿,转让价格为每股33.82元,转让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 67,644 万元。然而根据上海睿亿在阿里拍卖平台竞价成功的价格,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28元,转让交易价款共计人民币 56000 万元,两者差额11644万元。
根据华政亿文和锦圣基金的约定,华政亿文承诺在该次招拍挂的过程中集中所有资源推动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拍,并且,如果竞拍成功价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9 折的,华政亿文将促成竞买方与锦圣基金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9 折的价格成交,但要求将成交价与竞拍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佣金支付给华政亿文。2020年7月31日,锦圣基金与华政亿文签订《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的补充合同》,指定上海睿亿向华政亿文支付《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约定的约1.16亿元佣金。同日,锦圣基金与上海睿亿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睿亿将尚未支付的1.16亿元转让价款直接代锦圣基金支付给华政亿文。
值得注意的是,总价6.7644亿元的交易,佣金却高达1.16亿元。按照常理,佣金通常是由转让方向拍卖机构支付,而此次交易,上海睿亿是按照每股28元的价格向锦圣基金支付股权款项,未支付的1.16亿元差价,作为佣金,由上海睿艺代替锦圣基金支付给拍卖机构。但由于收益预期问题,上海睿亿长期未支付佣金,并于近期被拍卖机构华政亿文豁免支付。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罗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金城医药的回复,本次股权交易的过程似乎并不存在违规违法的问题,佣金的设置在无以往案例支持的情况下系锦圣基金与华政亿文双方意思自治,然而细看金城医药的公告内容,并结合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以拍卖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实际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因此受到深交所的问询。一是应当由上海睿亿支付的佣金最终并未实际支付,实际交易价格涉嫌通过约定佣金的方式规避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最低价规定。二是股份转让的价格实际为每股 28 元,公司披露的转让价格与实际不符,可能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情形。
信息披露疑违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8.6.4第六款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罗巍律师认为,按照以上股权转让实际价格的分析以及山东证监局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锦圣基金在2021年1月28日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月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锦圣基金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存在虚假披露以及未及时披露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七十五条以及第七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锦圣基金此举很可能面临相关处罚。
金城医药与锦圣基金是否还有利益关系存疑
记者查询金城医药公告,从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6日,锦圣基金已累计减持金城医药超过20%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显示,锦圣基金于2014年8月5日注册,2015年5月12日备案,最早出资的法人股东为淄博金城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实业”)和北京东方高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高圣”),而金城实业也是金城医药第一大股东。
接近锦圣基金的人士告诉记者,因为锦圣基金所持的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股份要并入金城医药,按照监管和中介机构的建议,金城医药的大股东金城实业作为锦圣基金的LP,需要退出锦圣基金才可完成此次交易。在2016年下半年,金城实业退出锦圣基金。在锦圣基金减持金城医药股份期间,金城医药就已收到关于此次涉嫌信披违规的问询函,但并未公告收到问询函,并迟迟未发回复问询函公告,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发布回复问询函公告,有配合锦圣基金减持的嫌疑,双方是否还有利益关系存疑。
记者查询近三年金城医药公告,确实只发布了回复此次问询函的公告,并未查到之前的收到问询函公告。罗巍律师告诉记者,监管规则中并没有关于问询函必须要披露的规定,但是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是有强制披露义务的。一般而言,问询函也是针对公司重大问题的问询,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会披露的。
关于金城实业退出锦圣基金后,与锦圣基金是否还存在利益关系,以及当时退出锦圣基金的资金流向和锦圣基金清算后的资金流向问题,记者采访金城医药董秘,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