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审议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陈蜀康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陈蜀康先生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且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

司聘任总经理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蜀康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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