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下午,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与滏河大街交叉口附近,一辆白色小轿车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冲上非机动车道,事故造成14人受伤,其中4人医治无效身亡。邯郸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肇事驾驶人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事故。“药驾”致祸,再次引发了公众关注。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人服用了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后仍然驾驶的行为。这些药物服用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有专业人士指出,从危害程度来说,“药驾”不亚于酒驾和醉驾。翻看新闻,近年来因“药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不在少数。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条款对于除精神和麻醉药品之外的其他“药驾”情形,缺乏约束效力。正因如此,交管部门对于“药驾”行为大多只能停留在提醒层面,只有在发生严重后果时,才会参考“毒驾”处理。
近年来,在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呼吁补充完善“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有关部门必须将其提上日程,针对“药驾”立法展开调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不能放任“药驾”成为马路上的“隐形杀手”。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卫生组织曾列出七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对此,交管、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机构也应及时联动,尽快制定“药后禁驾”药品清单,在医院、药店等处公示,警示患者合理用药防范“药驾”。
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防范“药驾”致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