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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网信版“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给出了具体的定义。 ▲ 治理网暴需行政与司法无缝链接,更需政府、社会与市场同向而行。图/IC photo 文 | 顾左右据新京报报道,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正式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来,网信部门在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上的再次发力。
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6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已截止,预计离正式出台不会等太长时间。
治理网络暴力,需要行政与司法无缝连接,更需要政府、社会与市场同向而行。各部门在建章立制上纷纷行动起来了,这是一个好的信号。
观察两份“征求意见稿”,“网信版”聚焦“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两高一部版”着力“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规制的对象看,前者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更多;后者则针对所有参与网络暴力行为中的违法犯罪人。权力主体不同,规范对象不同,责任机制不同,背后是执法权与司法权各有所别。
所谓“共治”,前提就是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手持行政、司法权柄者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才能真正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此次网信版“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即“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舆论场内的惯用语,一旦写入规范性文件,准确界定都是首要任务。
不过,其中一些概念或许需要进一步明确。如“集中发布”要多“集中”?“严重影响”要多“严重”?“恶意揣测”的“恶意”要多浓?“不良信息”的“不良”应由谁来评价?给出规范的同时,留下了更多有待规范的空间。
如何尽最大可能对概念界定清晰,让“规定”的可操作性更强,又不致因过度“具体”而扼杀了“网络暴力信息”本身的延展性,这是一个难题,也是在征求意见中应着力解决的重点。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受关注的亮点,当数针对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一键防护”的触发、启动及保护机制。“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这也表明,之前已在某些社交媒体平台中实践的“一键防护”,不但得到肯定,更被全面推广。规范与实践的互动,有了具象的体现。
研判“征求意见稿”有个普遍适用的角度,就是先看“法律责任”一章。从网信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体和主要内容看,大概率会以部委规章的形式正式出台。第六章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的细化。举凡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象均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要求,也归责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这大大强化了平台的责任,也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平台的合规成本。征求意见的过程,也将是在内容监管和平台责任上找到合适的“度”的博弈过程。
平台是网络信息 (包括网络暴力信息) 的主要获益者。只有利没有责,网暴信息难以遏制;只有责没有利,平台经济难以为继。就当下来说,本着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强化平台责任是方向,实现权责利平衡是目标。
网信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对“群主”也有明确的约束条款。“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这让不少网民奔走相告,“群主有权依法‘踢’人了”;也有不少网民感慨,“群主不好当了”。
从责任机制来看,此次主要针对的还是网络机构。比如,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应“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群主、网民的行政责任并未涉及。
但这并不表示,群主、网民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就没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本就不在网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至于行政责任后续会否补全,还有待观察。无论如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都是向着网络暴力规范治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撰稿 / 顾左右(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