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系某外贸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有5年,有了一定的业绩和客户群体。因为与新同事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周某以为自己是老员工且有一定业绩和地位,部门经理会护着自己。没想到部门经理了解情况后认为纠纷的责任在周某,并指出要周某发扬老员工的风格,向新同事道歉。周某觉得丢面子,不肯道歉,并于次日提出口头辞职,周某以为经理会挽留他。没想到经理不仅没有挽留,并批评周某不够大气。一气之下,周某就正式提出了辞职。周某以为凭自己这些年积累的人脉,找个工作是轻而易举的事。但是离开公司后,周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之后,2020年6月,周某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被告知他属于自愿中断就业,不能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主动辞职,到底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如果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就享有即时解除权,因为这种解除是有违劳动者主观意愿的,是被迫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除此之外,劳动者主动辞职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但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予以保留,在找到新工作后可以同继续缴费的期限合并计算。本案中周某的离职是其自己主动提出且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条文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此提醒大家,离职需谨慎,应避免情绪化,要进行理性分析,防止错误决断。
(张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