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7日ST星星(300256)公告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少计商誉减值损失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证监会根据查明事实,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杨述明、张绍怀、李娟、王君、陈美芬、董胜连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笔者通过对行政处罚的分析,推演出以下几个结论。


(相关资料图)

一、实施日

倾向性认为是2020年1月21日,即《2019年度业绩预告》发布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我们认为,该日虽是2019年业绩预告的日子,但也是被证监会查明违规信批事实(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商誉信息)首次披露的日子。这与将2019年年报发布时(2020年4月29日)作为实施日的观点不同,笔者的理由是,既然2019年年报数据延续了2019年业绩预告的数据口径,也就是说2019年业绩预告本身就是第一次信批违规。当然以往案例基于业绩预告从性质上对数据准确性的要求并不等同于正式业绩报告而不将预告日作为实施日(如尔康制药案),但较近的案例有把业绩预告之日作为实施日的(如天成控股)。笔者综合分析比较倾向于把2020年1月21日作为实施日。

二、更正

倾向性认为是2021821,即第一次《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发布之日。而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有两次,一次是2021年8月21日,第二次是2021年12月31日。第一次更正时虽然数据与最终数据有所偏差,但通过数据对比与分析,该次更正的数据内容与影响更能满足更正日的“首次”、“全国性”及“实质性影响”三要素,据此判断2021年8月21日为更正日。需要说的,本案不存在揭露日,因为更正日和揭露日就同一信批违规不可能并存。

三、基准日

基于上述更正日的判断,基准日为202198日。这是根据新规并结合星星科技自2021年8月21日以来的历史交易记录推算出更正日之后的第12个交易日即2021年9月8日为本案的基准日的。计算过程比较繁琐,不做赘述。

四、基准价格

基于上述更正日和基准日的判断,基准价格便为元。这个数字算起来也是比较费神的。

五、索赔期间

基于前述分析,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星星科技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2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可以提起索赔诉讼。

六、目前可确定的索赔对象

1、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9年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2020年时任副总经理王君,时任财务总监董胜连;财务人员杨述明

3、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后提示一下信息:

1、第一批案件在6月份正式立案,9月份开过了一次庭。

2、ST星星因重整完毕2022年10月18日深交所经审核同意,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结合此前浙江立马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星星科技及投资设立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的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公司重整成功,基本面开始逐渐向好,对投资者索赔属利好消息。如投资者能及早发起索赔,则大概率有可能在先获得赔付,而其他未起诉的索赔的投资者并不能因此而自动获赔。

3、南昌中院立案审查周期较长,从之前代理该案的立案周期来看,需要4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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