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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北京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北京川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该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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