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为发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下面,笔者结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的122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及其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提出几点优化家庭教育指导的建议。
一、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资料图】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未央区检察院共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22人,全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88%的涉罪未成年人来自问题家庭,普遍存在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当等问题,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涉罪未成年人父母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父母仅接受过初中甚至小学教育,导致其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存在滞后性,只能提供基础的物质保障和教育资源,长期不关注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导致未成年人易产生心理问题、行为偏常或者过早辍学,甚至在他人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二,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普遍不好。调查显示,在上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中,父母关系良好的仅占比7.8%,一般的占比47.4%,较差的占比26.3%;84%的涉罪未成年人与父亲的联结度低,55%的涉罪未成年人与母亲的联结度低;单亲、离异、重组家庭占比达28.9%。家庭结构不完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冷漠、仇视甚至暴力,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错误、偏激的想法。
第三,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普遍不当。调查显示,在上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中,有40%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为放纵型,有37%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养方式为忽视型。放纵型教养方式使得未成年人缺乏规则感,一旦他们脱离家庭和学校约束,极易发生越轨行为。在忽视型教养方式下,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精神支持和正面教育,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与不良人员交往。
二、当前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情况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等方面分章论述,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困难。
一是父母具体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不足。一些父母从未或较少系统地、科学地接触过家庭教育知识,家庭教育的主体意识不强、思想观念落后,不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情感支撑和科学引导。
二是国家支持指导家庭教育的力度不大。目前最新版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全国妇联联合有关部委于2020年2月修订的,并非“国字号”大纲,推广力度有限,普及程度不高。省一级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目前笔者了解到浙江省妇联、教育厅、家庭教育学会编写了《浙江省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由山东省妇联指导,临沂市妇联、人社局、关工委编写了《山东省家庭教育指导实用手册》,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编写了分学段《家长手册》,其他大多数省份尚未开展此方面工作。目前,由浙江省妇联牵头打造的“浙江家庭教育”App运行效果良好。此外,个别地市也已建立相关平台,但功能单一、资源匮乏。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在开展具体工作中也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实际上多数机构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指导容易流于形式。
三是社会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质效不高。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居(村)委会、学校、婴幼儿照护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都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义务。实践中,这些机构的服务质量、频次和效果千差万别,尤其是最近几年家庭教育指导师及相关机构异军突起,有的自称为专家浑水摸鱼,教育指导能力真假难辨。
四是法律强制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的基础不牢。比如,未央区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会对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的存在监护缺位或不当的家庭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指导。但由于近74%的涉罪未成年人来自外市甚至外省,其父母也多在外地,几乎无法进行面对面指导,多数通过网络或者电话远程指导,很难进行跟踪评价。而且,涉罪未成年人多数来自欠发达地区,当地往往没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成效甚微,进而导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效果大打折扣。
三、优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基本路径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提升投入产出比。要尽快出台“国字号”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设定工作规范和评价标准,研发全国性网络服务平台,逐步构建起覆盖全国、要素多元、立体多维的国家保障服务体系,实施一体化管理。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下,应利用数字技术尽量实现家庭教育指导的均衡化,尤其是让不发达地区的家长也有学习优质课程和接受优质指导的机会。
二要压实地方责任,确保制度高效运转。应由省级政府统一绘制适应本省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一揽子”作战图,让全省各地政府有章可循、依章办事,避免因地方重视不够、能力不足让制度空转。如由政府牵头,确保每个县(区)有一所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将各部门的家庭教育指导业务分流至专业机构集中开展,实现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三要提高行业门槛,实现精准高效指导。建议参考教师和学校准入机制,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师准入门槛,规范机构准入制度。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禁入“黑名单”制度,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告别“野蛮生长”。
四要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家庭功能。政府应采取管理措施将“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要求落到实处,做到让家长“持证上岗”。如建立家长积分制度,要求家长通过前述全国性网络服务平台完成相应课程获取积分,婴幼儿阶段由社区或专门机构予以考核,学龄阶段由学校予以考核,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立德树人的主体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