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0 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通报 2020 年至 2022 年涉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宁法院 2020 年至 2022 年共受理涉妇女权益类案件 6379 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以及部分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
照顾小孩未能工作,女子离婚时获 7 万元补偿
杨某 2016 年 7 月生下孩子,因丈夫左某常在外地出差,杨某就在家抚养、照顾孩子,因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从事全职工作。2022 年 7 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左某离婚,并认为她在婚后为照顾家庭生活、抚养孩子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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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因备孕,以及照顾家庭、子女等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未能正常工作,杨某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由左某补偿杨某 70000 元。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这有悖公平。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交通事故无法母乳喂养孩子,法院支持索赔奶粉费
方某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生育一子。2021 年 1 月 18 日,范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方某左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跟骨前结节骨折、左侧踝关节三角韧带损伤,住院 30 天。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方某表示其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用药无法进行母乳喂养,不得不购买奶粉进行喂养,要求赔偿该费用。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奶粉费支出,方某在哺乳期治疗和用药,客观上无法母乳喂养购买了婴儿奶粉,结合哺乳期间、购买奶粉支出情况及该年龄段婴儿奶粉食用量情况等,法院酌定奶粉费用为 6000 元。
该案中所涉奶粉费用虽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方某人身权益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范某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当由范某赔偿,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女方获赔 3 万元
张某与丈夫赵某于 1992 年登记结婚,1993 年 9 月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赵某打麻将及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产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提出赵某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赵某支付其离婚损害赔偿。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张某要求离婚,赵某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其提供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对双方离婚有重大过错,法院酌定由赵某赔偿张某 30000 元。
据悉,《民法典》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为实践中出现的出轨、嫖娼、赌博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过错行为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途径。
现代快报 + 记者 孙苏皖
(编辑 陈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