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不动产登记大厅接待了两位特殊的访客,曹先生因门店经验困难,急需通过抵押房产向常先生实施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常先生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登记,为新县首例不动产民间借贷抵押登记。

“问了很多地方没想到真的能办,感谢你们解了燃眉之急。”曹先生激动地说。

目前民间借贷游离于体制之外,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比向金融机构借贷存在更高风险。长期以来,为避免、减少民事纠纷,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受理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取得金融许可证)之间的抵押权登记,对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为借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为借方)、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的抵押担保,很难受理。

现实中,民间借贷抵押的需求与日俱增,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研究、也向上级部门多次请示,多因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上缺乏明确民间借贷抵押登记办理的实施细节,无法操作。但群众的正当需求就是工作目标。

该登记中心多次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召开办理评析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操作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材料开展一系列严谨细致的审定。

工作流程上,双方当事人需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登记中心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自然状况、抵押物状况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的真实和合法进行查验,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实地查看;二是对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及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及事实理由、借款利率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然后经房屋交易部门进行房屋抵押合同备案。

新县积极开展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实践与创新,能为民营经济中的小微企业开创新的融资渠道,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促进了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也唤醒长期“沉睡”的不动产,使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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