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本月起,我市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医保阶段性缓缴来了,合规单位可免申即享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我市出台《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县区依据省医保中心下发的单位名单和缓缴范围具体确定缓缴单位名单,并于8月20日前予以公示。名单内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自9月起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对未列入公示名单、人数在300人至2000人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在今年10月2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逾期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将其纳入缓缴单位名单,新纳入的缓缴单位自纳入名单次月起享受缓缴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缓缴范围不包含下列参保单位及人员——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由各级财政负担工资待遇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3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单位。
缓缴期间,职工按规报销不受影响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缓缴期限内,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其间,缓缴单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如果缓缴单位参保人员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于3个月内补缴到位。”该负责人说,已纳入缓缴单位名单但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已参加缓缴的参保单位也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黄丛魁 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