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总工会日前印发了《洛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这标志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正式启动。
《细则》旨在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工医疗互助体系,加大职工医疗救助力度,减轻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经济负担。洛阳市辖区内凡成立有工会组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在职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洛阳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包括在职职工工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已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的职工;按规定自愿缴纳互助金的。
据悉,本次推出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保障和门诊重疾保障两部分,每人每年缴费60元(个人缴纳20元、单位或单位工会补贴20元、地方总工会补贴20元),即可获得为期一年的保障。住院医疗每人年度累计最高保障金10万元,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三级医院扣除不同起付线后,相应比例补助。重特大疾病门诊根据纳入职工医保的门诊重特大疾病共26种,每人年度累计最高保障金5000元,单次补助比例为50%。
特别提醒的是,对已参加互助保障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原则上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职工,仍可享受本细则的待遇至保障期满,但不再接受续期。职工在保障期内变更工作单位,且继续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仍可享受本活动的待遇至保障期满。职工跨保障年度结算时,新年度不再参加本互助保障的,按本次治疗在保障期内的天数与总天数的比例支付保障金;若在保障期满后按时续保,则本次治疗正常享受互助权益。住院申领保障金,应在本次住院治疗医疗费结算后3个月内申请;门诊慢性病申领保障金,费用支出时间应发生在保障期内,最长半年申领一次(即申请6个月的互助保障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申领逾期的,按其影响时间延期。(河南工人日报记者陈微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