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官应主要围绕证据审查和运用履行职责。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尤其需要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以整体观和全局观审视、整合案件信息,统筹考虑,化繁为简,综合分析认定。具体而言,自收到卷宗材料至提起公诉的审查起诉阶段,基本是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评价“三步走”的过程,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可以按照构建证据体系、认定犯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三个层次展开。

整体构建证据体系。“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对定案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确实”要求单个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充分”则要求综合所有证据对所证明的犯罪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从单个证据的审查到证据之间的比对,再到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最终构建以证明犯罪事实为核心的证据体系,即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证据锁链”。

多维度审视单个证据。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是对全案证据综合判断的基础。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对单个证据需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维度进行审视。客观性主要从证据形成的条件,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复印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等方面进行审查;关联性可以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判断;合法性需要审查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某证据材料系伪造,或者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系非法取得,都应当认定该证据材料欠缺证据能力,否认其证据资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立体式分析全部证据。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对单个证据予以审查后,还应把全部证据串联起来,进行比对、归纳、概括。证据比对审查,包括纵向比对和横向比对两种基本形式。前者如对一个人就同一事实情节作出的多次陈述进行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如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证据证明内容进行并列比对,看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在比对审查的基础上,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层次性排列定案证据。通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最终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在案件审查报告中逐一呈现。证据排列并无定式,可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把握,但必须体系分明,清晰有序,避免因逻辑不清致使简单案件复杂化或者复杂案件混乱化。例如,对于案情相对简单清晰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顺序,即物证(如作案工具)、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如伤情鉴定书)等依次排列;对于受贿案件,则可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排列证据顺序,分成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几组;对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证据庞杂的经济犯罪案件等,则需要以犯罪事实为纲,分层次、分罪名排序,才能将复杂的证据、案情清晰化、脉络化。

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在对证据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需要根据采信的证据,全面、客观、准确地归纳、叙写整个犯罪事实,这是审查报告的重中之重,也是起诉书的主体部分,最考验检察官的思维能力和文字功底。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在充分掌握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要全面考虑犯罪事实各要素,力求对犯罪事实表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

全方位考量犯罪构成。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必须具备系列要素。检察官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需要系统把握,统筹考虑各要件要素。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各个犯罪构成要素,也需要从多角度考量。比如,在有的命案中,判断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应当全面考虑打击的工具或手段、打击的部位与力度、周边的环境或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双方的体质、体能差异等因素。

全要素归纳犯罪事实。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需要检察官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甄别、判断作出总结性概括、客观性表述。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要求,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中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案件而言,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紧紧围绕“七何”(何时、何人、何地、何行为、何手段、何工具、何后果)要素展开,准确、有条理地叙述犯罪事实,以免出现遗漏。

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在审查认定犯罪事实后,检察官需要根据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论证说理,对案件定性、量刑等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这是审查报告的精华所在,也是起诉书指控罪名和提出量刑建议的根据。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全面考量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才能确保所提处理意见准确无误。

法律适用体系化。定性分析是审查起诉的核心,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总的思维模式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的总则和分则具体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将个案与刑法规范联系起来,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进而得出结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并不是简单套用,特别是复杂案件的定性往往需要通过法律依据检索、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等提供参考依据,需要在刑事政策、刑法理论的指导下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检察官只有在对法律体系全面把握、立法背景深入理解和对刑事政策、刑法理论准确适用的基础上,才能对案件准确作出定性。

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当前,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检察官就个案提出量刑建议已成为司法常态。这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除考虑定罪证据外,还需要全面审查量刑证据,根据全部犯罪事实以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节: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前科情况;是否构成累犯、再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退赃、退赔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等。对量刑建议的斟酌权衡过程,也是一个综合统筹、系统思考的过程。

可见,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和运用系统观念,既取决于刑事案件证据自身系统性特点,也是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职责的必然要求,自觉修炼并养成系统观念的技能和习惯,善于以整体观、全局观审视、把握、处理案件,必将有助于办案能力和办案质效双提升。

(邹兴政,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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