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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耿兴敏 发自北京 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7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

刘娟介绍,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在进一步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刘娟表示,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健全完善制度。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刘娟表示,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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